时间:2016-06-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座谈会现场
4月12日上午,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京师律师事务所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承办的纪念《民法通则》制定30周年座谈会在京师律师大厦三层第六、七会议室召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员、3.15专家、媒体友人共计四十余人参会。本次会议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主持。
会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介绍,30年前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制定通过,可常的重要,制定过程凝聚了几代人的心愿。河山会长先就民法典的产生和制定过程向大家进行介绍,再就编纂民法典过程中高度集中的“大而全”式、相对集中的“中而全”式、“小而全”式几种主张,以及采取什么样的体例编排我国的民法典进行了表述。
针对《民法通则》中关于“欺诈”的界定,职业打假人邢志红认为,在消费者维权和司法实践中,消费者要实现惩罚性赔偿权利,在认定“欺诈”行为时,有的法院还在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对“欺诈”的界定。在中央提出加强供给侧改革,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供给质量的今天,尤其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不利于对假冒伪劣问题商品(食品)的民事打假。
最后,与会人员进行自由发言,就《民法通则》制定30周年的重要意义、现实作用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