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1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7—2018)》发布
互联网金融失信公示平台缺失 建议制定社会信用建设基本法
法制网记者 张维
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日前在京发布《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7—2018)》(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与企业信用建设实际需要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立法相比,我国目前的信用立法无论在数量少还是质量上都有不小差距。
“我国社会信用法治建设需要更加重视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尽早制定出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以统一信用法制,形成高度统一的信用秩序,引领信用法治建设走得更快更稳。”《报告》提出如上建议。
制度建设成效显著
2017年,我国企业信用建设稳扎稳打,发展迅速。
《报告》分析,在政府和各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企业信用制度与监管体系建设有条不紊地推进和落实,呈现出以下特点:信用监管信息化程度高 数据协同共享更加便利;重点问题治理精准度高,线上线下监管并重;重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等。
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成效显著。中央和地方层面的信用立法均迈出实质性步伐,首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信用联合奖惩的应用范围更加深入,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完善。
各部门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根据中央信用建设的政策和要求,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前期实践,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企业信用建设规章制度,填补了某些领域信用监管的制度空白,为企业信用建设及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地方政府积极探索企业信用建设的新思路、新道路和新措施,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地方企业信用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上海、湖北、浙江、河北等地方信用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企业信用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更加完善、成效更加显著,企业信用承诺机制不断创新,信用管理培训不断加强,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得到强化,使用信用分级管理和行业信用分类监管有效实施,信用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为我国企业信用建设积累了很多具有参考意义的思路与措施。
规范信用中介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着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越来越多的第三方信用机构加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军中,信用建设中的“政企合作”因子也在不断增多。
《报告》指出,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性更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更加完善,行业协会推进信用建设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创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市场监管成效初现。
但是,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同时也存在认识普遍不足、定位存在偏差、制度供给不足、创新能力不强、行业协会信用优势未充分发掘、行业协会信用能力有待提升、行业协会主动性远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信用透明度不高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撑缺乏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培育行业公信力,培养行业协会信用能力和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等加以解决。”《报告》说。
《报告》认为,我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制度及相应政策更加完善,行业自律组织更加成熟,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迅猛。围绕商务贸易这一中心,以金融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由资信调查业、资信评级业、信用担保业、信用保理业、信用保险业、商账追收业等共同构成了一个多领域多层次的信用服务体系,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报告》同时指出,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扩张快、规模小、实力弱、经营分散;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高;无序竞争大量存在;缺乏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难以对信用行为进行有效奖惩。
未来,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快法律制度建设,规范行业发展;另一方面是结合大数据技术,使信用得到更大程度、更多场景的应用,使信用信息得到更大范围的传播和共享。此外,还需要通过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建立信用行业规范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更好地发展。
研发预警监管机制
《报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建设予以特别关注。
“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启了全面监管时代,行业信用建设加速推进。”《报告》说。
《报告》显示,2017年,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和整治行动,陆续发布了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存管、信息披露、备案登记、牌照审批备案等方面的指引或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也出台了相应的自治性规范文件和指引,建成了四个不同侧重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部门呈现出多元、多类、多级的特点,官方层面暂未建立一个综合性的互联网金融失信或犯罪违法行为信用公示平台。”《报告》认为,有关部门仍然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问题给予较高的关注,并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用切实可行的实际措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整治,避免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现象的出现,有效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报告》建议,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建设应该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结合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自治力量,为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者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二,建立健全地方征信体系和地方统计监测预警体系,研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预警监管机制。第三,在行业自治方面,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国家强制监管的积极补充功能,明确指导及主管单位的职责范围,建立全国行业协会体系与沟通体制,规范会员准入机制,完善组织机构及明确自律权范围,健全经费保障制度。
加快推进法治建设
《报告》认为,企业信用建设有几个重要趋势值得关注。
一是继续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建设。除了尽早制定出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外,还需要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制度中与信用体系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进行修改和完善,构建与信用法治相配套的法律规则。
二是不断提升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水平。“当经济社会活动各环节的行为都按照信用标准在技术上实现更加智能化的分析时,经济社会运行将更为高效可信。”《报告》说。
三是努力完善联合奖惩全链条机制。这就需要一套体系化的制度构建:通过搭建强大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守信和失信名单的归集、共享、发布以及激励约束措施的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全链条功能;建立诚信自律、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一系列机制,使整个链条内的信用信息可以实现“跨界共享”;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建立必要的机制,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
四是加快发展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要结合大数据技术,提高信用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建立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准,使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科学高效发展。
法制网北京9月1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