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04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没有法治文化,难言依法治国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作翔
文/ 卢敬春
编者按:如若没有法治文化的支撑,多数民众没有法治意识或法治意识不强,再好的法律也很难在实践中发挥预期作用,也难言依法治国。实践证明,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人们形成法治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那么,什么是法治文化?如何让法治文化深入人心?形成了法治的思维方式后,又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就这些问题,《中国法治文化》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教授。
《中国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都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什么?
刘作翔:这也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我的初步结论是:从形式意义上讲,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在观念、制度和规则等形式要件上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如果从内容上来看,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别。法律文化是中性概念,而法治文化是价值概念。法律文化,可以用来表达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类型,既可以包括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也可以包括负价值的文化类型。也就是说,不管这种法律文化类型是好的还是坏的,是进步的还是落后的,是先进的还是野蛮的,都可以用法律文化来表达。
而法治文化就不一样了。法治文化是一种蕴含人类正价值的文化类型,无论从制度到观念,都必须包含和反映人类的基本价值,即反映人类进步的、先进的和优秀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构造。总的来看,法治文化应该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中国法治文化》: 为了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治文化,您能否对法治文化进行一下深层次的剖析?
刘作翔:文化学者将文化结构分为隐性文化和显性文化,因此,法治文化也有它的组成结构。我认为,法治文化的结构是由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组成。这里说的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只是一种表述,没有高低之分。
表层结构,是法治文化中的“制度性文化”,即这些文化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在法律组织机构中,有法院、政府、人大、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还有监狱和军队等,这些都可以看得见。法律设施也是看得见的。之所以把法律设施看成是法治文化的组成结构,是因为法律设施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前几年的司法改革,把解决经费问题作为一个主要问题,是因为如果一个地方连办案的基本条件都没有,就很难把案子办好。值得一提的是,以前我们有的法院甚至让当事人出费用,如路费、住宿费等。此外,很多机构由于经费短缺造成了案件办不下去的问题。在发达地区这个问题可能不严重,但在偏远地区,尤其是西部的一些地区,有个别法院有时甚至连电话费都支付不起。如果国家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相关人员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树立更好的司法形象。
法治文化的深层结构和意识形态相关,可以分成三大类: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体系。
总结起来,法治文化的两大结构就是法律意识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律组织机构。
《中国法治文化》:法治文化两大结构之间的关系如何?
刘作翔:法治文化的两大结构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掌握了这个互动关系,能更好地让法治文化服务于社会发展。在中国法治化的过程中,我们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整个社会的法律观念体系需要有一个良性的互动,如果这个互动中断,法律实施的效果,制度实现的程度可能就不好。
先说说法律意识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观念支配行为,思想决定行动”,这是认识论的一般原理。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写了一本书叫《法律制度》,其中一个很经典的观点是:“法典的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法律制度一旦制定出来,就会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人,所以,每一个法律制度的产生,其背后的思想斗争都是十分激烈的,这种现象在中国也有,比如,围绕每一部立法所产生的激烈辩论,都反映了大家对法律制度的不同认识。
在这个“认识论原理”中还包含着强调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近些年我国已经越来越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了。在最初“一五”普法时,有一种观点认为,老百姓不需要懂那么多法律知识,只要知道有事找法院,找律师等专业人士为他们解决就行了。但多年的实践证明,缺乏知识的观念是不牢靠的。一种观念如果是建立在个人对知识的掌握和认识的基础上,会比别人灌输给他的要强烈、牢固得多。当然,现在仍不可能要求老百姓懂那么多的法律,但有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懂。如果连自己有什么权利都不知道,老百姓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又不知道用怎样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有可能走向问题的反面。依法维权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在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中,用知识提高老百姓的素质非常重要。
《中国法治文化》:刚才您主要谈到的是观念对制度和行为的影响,请您再详细解读一下法律制度对观念的作用。
刘作翔:良好的制度和规范又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体系。弗里德曼在《法律制度》一书中讲了一个例子:现在自觉纳税已经成为美国人的习惯,但这个习惯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美国人并不是天生就有守法意识,而是经过几百年的培养,由最初的强制性运动,到自觉,最终逐渐变成了意识和习惯。
用制度改变传统习俗和观念的例子在中国也有很多。比如,旧中国有纳妾的习俗,国家通过法律明文废除了这一旧的习俗。中国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纳妾。这样实施的结果,使一夫一妻制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上世纪60年代以前,香港的老百姓对腐败行为也是见怪不怪,并默认了这种“潜规则”。针对这个问题,香港在立法上对所有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在执法上坚持严厉打击,用了30多年的时间,才把相关人员及民众的观念改变过来,让社会对腐败和贿赂的容忍度从当初的见怪不怪到现在的绝对不能接受。
还有一些极端的例子。中国古代有“同姓不婚”的习俗。按照现代科学,它已经没有道理了,按照这个习俗,很多相爱的人都不能结婚,但这种思想在一些地区还影响着一些人。有一个实际的案例:有两个男女青年同在一个村子里,他们相爱后打算结婚,但家族坚决反对。因为按照辈分,男的应该叫女的为姑姑,其实他们已经出了“五服”。后来过了一段时间两人不见了,大家以为他们私奔了。后来工作队进入这个村子进行农田改造,挖出一具尸体。报案侦破后的结果是:当时家族认为,他们两个如果结婚是家族的奇耻大辱,于是就开了一个家族会议,由时任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最终决定,把两个人处死,让两家的家长执行,男方母亲把男子用被子捂死,女方家长也把女的弄死。随后,找到一个山坡,一个埋在这面,一个埋在另一面,意在让他俩生不能在一起,死也不能在一起。案件侦破后,各方震惊。对以上案件相关人员的依法制裁,一定程度上就是用制度和规范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想体系。现在虽然一些好的习俗、善良的风俗,司法部门要依法吸收,但对于恶俗就要通过法律、司法的方式进行纠正。
《中国法治文化》:正是在我国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时间流变中才形成了如今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那么,我国对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研究始于什么时候?目前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状况怎样?
刘作翔:中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当时在研究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问题的时候,一些学者曾忧虑:这些问题的研究会不会像某些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一样短命,像一阵风一样一刮就过了?经过近30年的实践证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研究不但没有凋萎,而且越来越有生命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是一个实践着的事物,凡是实践着的事物总是有生命力的。只要中国的法治事业不停止,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研究活动就不会中止。但是,尽管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多年,但对它的理论研究还很缺乏,尤其是对于法治文化的研究。未来在这些方面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中国法治文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依法治国呼唤法治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您认为,我国该如何建设和发展法治文化?您认为,对于我国来说,培育法治文化的关键是什么?
刘作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我认为,《决定》的这一段话是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最好诠释。建设和发展法治文化,除了继续加强对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进行法治教育外,最关键的还是通过法治实践,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法治实践行为,来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提高全体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信赖。实践性教育的作用远胜过灌输式的被动性教育,俗语“身教重于严教”,这一原理也适用于法治教育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中国法治文化》: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相比还是较为淡漠。为此,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来看,培育法治文化的最紧迫的课题是什么?
刘作翔:当前,培育法治文化面临的最最紧迫的课题是树立公民对法律、法治的信念,以及树立严格遵守规则的意识。首先是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权力主体严格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同时,如同《决定》中指出的,“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长期坚持下去,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文化的氛围,使中国的法治文化有一个良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