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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时间:2016-05-12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elite

  近来,商法的地位及其在民法典编纂中的安排成为立法者和学者高度关注和审慎思考的重大立法布局和决策问题。在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第四次会员大会上,记者采访了刚刚在换届选举中当选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

  记者: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有什么影响?

  赵旭东:商事立法在民法典编纂中具有特殊地位。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商法关系最为特殊,虽然它们分属私法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和领域,但联系却极为密切。按照民法与商法是否分别制定法典,通常将各国的立法体例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基本模式。在学理上,不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多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并非脱离民法而完全独立存在。民法与商法固有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商事立法在民法典制定中的特殊地位和意义,在此意义上,民法典的立法或编纂其实也涵盖着商法的立法,民法典的体例布局和内容安排不能不统筹和协调与商事立法的关系。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的牵动更为现实的内在原因是商法与民法同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商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尤为直接而突出。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制度供给相对短缺和不足的正是商事法律制度,与民法相比,商事立法的缺陷比较明显。为实现民法典的立法初衷和主要目的,为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而编纂的民法典,不能不对商事立法给予特别的重视和科学的布局与安排。

  记者:您认为在立法体例上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赵旭东:显而易见,在我国民商事立法已经比较丰富和完善的现实情况下,要实行完全的民商合一,是既无必要也近无可能的立法安排。然而,按照传统民商分立的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统一的商法典,也是难以决策的立法选择。因为在体量规模和立法技术上,不具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不只是囊括全部商法规范的民法典,囊括所有商法规范的商法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同样值得探讨。

  记者:那么,您认为如何破解这一“两难”选择?

  赵旭东:民商立法体例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有分有合、法典化与单行法并行的折中体例,这是民商立法的第三条路线或第三种模式。统一的民法典和单行的商事法共同构成民商立法的基本格局。这样的立法体例其实正是我国目前已经和将要形成的立法格局。这样的立法模式并非对现实的简单迁就,亦非对“现实的就是合理的”的哲学逻辑的迎合服从,而是法律体系建构的理性选择和我国民商立法反映出的发展规律。由民法典和单行商事法构成的统分结合的民商立法是在我国土生土长形成的立法体系,属于真正本土化的中国创制,彰显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记者:在您提出的统分结合模式下,目前商事立法的重点是什么?

  赵旭东:商法学界普遍认为,在我国抓紧制定一部一般性、统领性的商法通则,不仅是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更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迫切要求;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十分必要,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完全可行。商法通则的确有着充分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根据。首先,制定商法通则是建立一般商事法律制度,实现商法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其次,制定商法通则是填补我国商事法律规定不足,协调和消除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矛盾与冲突的重要途径。再次,制定商法通则可以合理提升商法规范应有的立法位阶,确保商事法律应有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我国目前一些重要的商事基本制度,多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是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但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来调整商事关系,已与法治经济的要求越来越不相称,其负面的影响和效果也日益显露。因此,尽快制定一部整合现有商事法规、条例等规范,提升商事立法位阶和层次的商法通则,应是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必由之路和科学选择。

  记者:如您所说,商法通则的制定已成为我国民商法制发展的当务之需和之急。那么,如何处理民法典与商法通则的关系?

  赵旭东:在民法法典化与商法单行法的基本立法格局之下,对商法通则进行单独立法本是题中之义和当然逻辑。然而,在近年来的研究中众说纷纭,可以归结为完全分立式、独立成编式、独立成章式和分解融合式四种方案。我认为,放弃在民法典内制定商法通则的第二、第三种方案,尤其是放弃分解融合式的第四种方案,而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单独的商法通则,应是中国民商立法最为理性的选择和最为科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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