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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红:应重新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定位

时间:2016-10-14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原标题:死刑复核权收回十年专家呼吁统一裁判标准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一座十多层的建筑,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迄今已近十年。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透露,十年来,中国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总数已由“万字号”减少到“千字号”,少杀、慎杀效果明显。

  与此同时,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保证了刑事法治的统一和刑事法律的实施,推动了中国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但在死刑复核这一攸关生死的最后防线,律师的参与程度、辩护空间依然有限。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55个死刑复核案例中,有辩护律师参与的仅为22例,占比8.63%。

  目前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不开庭、不听证,无法当庭听取被追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未来死刑复核程序是否该朝诉讼法方向发展,如何才能保障律师的参与权利?

  9月11日,一场“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实务界、学界及律师界的代表,在肯定死刑复核收回的意义及明显成效之余,就如何进一步推动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与完善以及如何保障律师参与等话题,展开了讨论。

  “少杀了一大批人”

  死刑复核权,顾名思义,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文革”前,1954年9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曾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1983年,为配合“严打”,死刑复核权甚至下放到了基层。

  不过,死刑核准权下放暴露出了众多问题,特别是部分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酿成了多起错杀案件。有鉴于此,2007年,死刑核准权被正式收归至最高人民法院。此举在当年被称为“刀下留人”之举。

  “少杀了一批人。”在上述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多名参会学者均认为,这是死刑复核收回十年实践的最重要成果。

  陈光中在研讨会上透露,十年来,中国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总数已由“万字号”减少到“千字号”,少杀、慎杀效果明显。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在研讨会上也表示,她听到过一个不知道来源的数字,说十年少杀了60%。虽然未经考证,但她感觉确实少杀了一大批人。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陈光中教授认为,这个改革的进步意义主要有两个。一是死刑复核收回到最高法院,这是“恢复了常态”,对于严格控制死刑、慎重使用死刑起到了重要作用。“据我所知,死刑复核收回这十年,起码公开披露的案件,没有一个是冤杀的。”

  另一重要意义,陈光中教授认为,就死刑复核程序而言,实现了从书面的内部的单一的行政性审查,逐步转向诉讼化。其显著标志是检察机关与律师的介入,特别是后者一律师的介入,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也就意味着法律援助在死刑复核阶段成为了“必须”。

  出席研讨会的多名专家学者还不约而同地认为,死刑复核收回最高法院保证了刑事法治的统一和刑事法律的实施,推动了中国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另外一个延伸的意义是,由于死刑复核权的回归,极大地促进了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此外,专家学者还认为,从诉讼制度来说,由于死刑复核权的回归,诉讼制度实施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问题。最高法院提出庭审实质化,逐步来推动,使得最高决策层能接纳以审判为中心,从而推动了诉讼制度的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说,以死刑复核权收回为契机,最高法院才有机会对死刑案件的质量、程序、证据方面的问题有深入的了解。

  赋予律师参与权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国家宪法、刑诉法都强调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案件当中去给被告人做辩护,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

  为保障被告人权利,从2007年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最初3年,“两高”每年都会发布一两个新规。比如2007年,“两高”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8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共同颁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等。

  一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透露,刚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为15%。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此后,不核准率渐趋平稳,基本保持在10%以下,规范出台的密度也相对放缓。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明确规定,对于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最高法院于2015年初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法[2014]346号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十条,依次规定了最高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内部操作流程和处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教授吴宏耀指出,值得一提的是,随同该办法,最高法院还同时公布了最高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庭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应该承认,该办法的发布,为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吴宏耀教授说。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2015年9月16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1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律师实际参与度有限

  办法出台后,律师们的境况确实有所改观,至少阅卷、约见法官、会见被告人不再困难了。律师再也不必到处乱撞了,他们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庭应当答复是否立了案,以及是哪个审判庭负责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勇,承办过3个死刑复核案件,恰好是在办法出台前后,他的体会很深刻。

  第一个案件,是2013年3月代理的。张志勇没有任何头绪和经验。只记得在位于小红门的最高法院控申大厅,他与上访、申诉的人在一起排队,等待法官接待,然后被告知在刑五庭,只告诉承办法官的姓氏,没有名字,没有电话,也不告知内勤电话。不能阅卷;到看守所,也不让会见。律师意见,邮寄到刑五庭,之后到控申大厅查询了两次,时隔6个月,也没有告知结果。

  第二个案件,是2014年6月代理的。张志勇觉得还不错,能通过内勤联系到承办法官,或者法官会用内勤的电话打过来。因为承办法官想促成赔偿与和解,做了不少调解工作。

  第三个案件,是在办法出台之后代理的。张志勇说,查询案件、阅卷、会见、提交辩护意见等等,都很顺畅。

  虽然律师参与辩护的基本权利越来越能得到保障,但实践中律师的参与程度、辩护空间依然有限。

  然而,最受挫的还在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完全没有反映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上。法官不会像一审、二审那样,(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律师的意见,完全没有评判。”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雨说。

  张雨的困惑同样困扰着其他律师。昆明律师惠君琦为了一起死刑复核案件,往北京跑过5趟,5次约见最高法院的承办法官,递交了5份书面辩护意见,换来的只有复核裁定书中的一句话:“(合议庭)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对此,有法官回应,一些律师水平有限,辩护意见没有参考价值。“除了说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强外,你还能不能讲点别的?”

  法官的说法也并非没有道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张亮搜集了2014年、2015年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并公布的276个死刑案件,尽管所有被告人都获得了律师辩护,但辩护质量实在令人堪忧。

  在一些案件里,律师不但无法提出有利的辩护意见,甚至会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言论。在一起被告人“喊冤”的案件中,律师写道,“对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师称“原审判决……已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律师直接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核准”。

  辩护律师难以作出有效辩护,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张雨将它归咎于没有裁判标准。“标准是什么呢?它散见于最高法院发布的刑事参考、指导案例、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之中,太散。”自从接触死刑案件以来,张雨一直试图挖掘出这些标准,但很难归纳成体系。

  多名最高法院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会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其中,政策较难把握。

  “收回死刑复核的初衷,就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吴宏耀教授认为,最高法院正在执行的一些标准并没有规则化,仍然具有弹性。

  未来该如何改革

  反思死刑复核收回十年的历程,无论是实务界、律师界还是学界,与会者的讨论重心都渐渐偏移至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造问题上。

  有专家指出,在目前的死刑复核过程中,书面化、内部性的办案方式仍未解决,不开庭、不听证、不当庭听取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程序上的不足仍然存在。

  未来,该如何进一步推进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与完善?专家学者们对此各抒己见,如有人提出把死刑复核程序纳入特别程序,或是建构中国的三审程序。闵春雷教授则特别强调了“有限的三审”概念。

  在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福律师看来,相比听证程序与三审程序,“有限的三审”显然更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司法公开密切相关。

  一名不愿具名的与会专家指出,现有的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还不够具体,有必要着手建立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复核的规则,制定规范性的文件,把复核程序进一步往诉讼化的方向去推进。“诉讼化发展是一个趋势。”

  但也有与会专家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搞第三审、诉讼化的改革不可能,也不是长远的发展方向。在他看来,可基本维持现有的特别程序,既有行政化又有司法化。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些司法因素,加大律师的介入力度。

  另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表示,试图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一个像一审开庭这样的程序是不可能的。根据估计,中国死刑案件数量不小,如果都由最高法来开庭审理,负担太大,从法理上讲也无必要。他建议,可规定对一定范围内的死刑复核案件,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死刑复核案件,采用庭审的方式审理。

  站在程序法学者的立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则强调应重新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定位。她指出,若强调它的救济程序功能,改革举措应朝强化法律援助、强化辩护律师各项具体辩护权利的方向前进;若强调它的监督程序功能,譬如就可强调省级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配合;而若强调它的裁判程序功能,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就应平等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

  在熊秋红看来,死刑复核程序在以上三个不同程序之间应有所偏重。

  在研讨会上,对于如何保障律师参与以及如何提升律师辩护效果的问题,与会专家学者也进行了深入探讨。

  为了提高律师辩护质量,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建议制定全国性的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建立死刑辩护的资格准入制度。“河南、贵州已经出台了死刑法律援助的标准,而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樊崇义还表示,应同时建立死刑案件的专家法律援助制度,包括刑侦专家、医学专家、心理专家、社会工作者等。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也认为,很有必要强调辩护律师的资质问题,“应该要有一个资质,比如要办过20件刑事案件,你才能去做这个死刑复核案子,法律援助也是一样。建议建立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库和法律援助律师库”。

  对于中国死刑复核的未来发展趋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岳礼玲认为,除了去行政化、实现上诉第三审之外,还应顺应国际公约,设立一个特殊的减刑特赦程序。

  吴宏耀教授则表示,中国的死刑复核下一步不仅是质量问题,可能还有一个公平性问题,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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