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
首先要感谢中国法学会给我们基层法院一次顶尖的学习机会,同时,恳请在座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学者给予我们指导,因为我们的一些想法和思考还不够成熟。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去年我们根据上海高院的调研课题安排,依托上海法院未成年人监护案件审理情况,形成上海法院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调研报告,下面我就围绕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这个主题向大家作三个方面的简要发言。
一,成人监护案件的主要特点。
近五年来,上海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特征。
一部分父母主观上缺乏责任心、逃避责任,甚至损害子女的利益。另一方面,父母客观上缺乏监护能力,比如死亡、犯病等等。二是隔代监护现象占比高。起诉人与被监护人是祖孙关系的接近六成以上,此类监护人往往年龄偏大,健康状况不佳。除勉强满足被监护人基本生活需求之外,没有能力就心理、文化学习等方面对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监督,监护能力明显欠缺。三是基层组织指定不当引发纠纷比例高。据统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指定的占比六成有余。不当情形主要包括:回避矛盾、将争夺监护权的近亲属指定为共同监护人。或者未近核实之责,将不具备监护能力的人指定为监护人或者直接根据申请人的意愿设定。
二,未成年人监护案件审理难点。
未成年人监护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四难”情况。一,监护人的监护能力难以认定。现有法律对于监护人资格侧重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忽视了监护人的综合素质。法律的不明晰导致在具体办案中法官对监护能力的认定不一。二是是否属于民事争议难以区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确定、变更、撤销监护人案件属于非民事权益争议应适用特别程序。但实践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的认识不一,易与监护权纠纷这一案由相混淆。且特别程序,审限较短,一审终审,大多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开庭。同样的案情,如果选择监护权纠纷这一案由起诉,则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有举证、质证、辩论和上诉等权利。因此,对于争议与否的判断将影响案件程序的适用,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三是对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难以有效规制。四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单位监护难以落到实处。虽然法律规定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监护人,但其本身既无专项资金,又无专职人员,无法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持续、稳定的监护,因此审理中很少指定此类组织担任监护人。
三,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要点。
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我们认为应该树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目前而言应该考虑五个基本完善:一,完善亲权与监护权区分的监护模式。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在产生、功能、主体范围、内容以及限制等方面均有本质区别,应当分别进行规定。以此确定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形下未成年人承担的不同职责。二,完善监护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一方面明确监护能力的内涵和外延,规定具有监护能力必须具备哪些要件,在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人获得监护人资格,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另一方面,群众自治组织和单位担任监护主体已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建议取消。三,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案件适用程序。为全面客观地裁判,在特别程序中应该加入普通民事审判程序的部分要素,如举证、质证、辩论、法院依职权调查及征求未成年人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四,完善监护监督制度,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护事务管理机构和指定监护监督人,负责对未成年人监护事务进行监管,必要时代表国家行使监护权。五,完善以监护权撤销为核心的体系化联动机制。建立由本人、亲属、社区、公安、教育、民政等机构多层次的监护机制,对监护不当的情形早觉察、早报告,建立以调查核实、等级评估、行为矫正、启动诉讼、公示及监护权回转为主的监护权撤销的基本流程;当监护权被撤销后,建立紧急安置制度,防止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管境地。
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世界各国的立法的共同趋势,需要家庭、社会、政府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也正在顺应这一世界潮流,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我们相应通过各方的努力,我国未成年人的权益将会得到全面的保障,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