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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民断是非”普法活动线上专场成功举办

时间:2020-04-02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yyx

  2020年3月28日晚,由广东省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和深圳图书馆共同主办的“民断是非”线上专场活动通过“腾讯会议”平台成功举办。本次辩论赛的主题为“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来自广州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的辩手们组成正反方,就此话题展开辩论。

  来自广东广州大学的正方代表队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首先,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显然无法预测新冠疫情的爆发,且在特定的合同履行中无法避免、不能克服,从构成上看,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其次,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在我国也早有先河,非典期间就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最后,虽然疫情可归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完全不履行。在适用时应当考虑因果关系、影响程度,注重公平处理和利益平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来自华南理工大学的反方代表队认为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首先,实际情况纷繁复杂,个案中疫情的影响程度不一,讨论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难以得出绝对观点。其次,轻易认为疫情是不可抗力不利法律原则的维护,且轻易认定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可能会造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在非典疫情中,许多受到疫情影响,履行困难的合同,也仍被要求继续履行。再次,目前国内各地各行业受疫情损害不一,认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利有效解决纠纷。面对复杂的国情,每一个案件都要做具体判断,这才能更好对待纠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孔卫新作为点评嘉宾进行了点评。他指出:从双方的精彩论辩中,可以总结出与不可抗力相关的几个常见问题:一是不可抗力的定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不”是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其一,或者必须具备其二?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而从全世界的视角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二是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司法实务界一直持开放态度,对不可抗力没有采取关门态度。有时不可抗力的形式会出现叠加情形,例如政府因而采取封城进行禁运、物品管制等措施等。三是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常见的有延期履行,合同的变更、解除、免除责任。如房屋租赁问题,已经产生了大量的减免房租、缓交房租的例子。四是当事人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的问题。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大家公认的小范围的交易相对方不能随意设立不可抗力情形,但约定可能形成其他的法律关系。五是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是否使用“一刀切”的方式,有没有一定时期、一定地域空间的限制,是不是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等。司法机关历来的倾向性意见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案件分别认定。六是适用或影响的范围。在讨论不可抗力适用较多的是商事领域。那么,在其他领域是否也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呢?例如,在劳动争议领域,工作目的地在湖北武汉等区域人士不能到当地上班的问题。七是附随义务的问题。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而及时通知的主体、通知的期限、通知的内容上,众说纷纭。我们对这些问题可以进一步研究。

  活动最后,点评嘉宾及各辩手分别就线上观众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广东省法学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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