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21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责任编辑:xzw
2016年1月20日下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在北京举行《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5》新闻发布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联席主任张文显教授,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光中教授出席了发布会并讲话,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教授介绍了《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5》有关数据发现以及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名情况。张文显教授强调:司法文明系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它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因而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指示器。
张文显副会长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China Justice Index)是国家“2011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开发的一种法治量化评估工具。该指数的开发,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通过实地调查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的亲身经历和感受,用本项目课题组独立收集的最新调查数据,以分解表和雷达图等直观形式显示了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文明指数排名(强项和弱项),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本地司法文明状况的满意度,为各地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可供自我对照的“镜子”。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5》是继《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之后的第二份年度报告。它对2014年司法文明指数指标体系、问卷设计、调查方法等方面做了重要升级。司法文明指数是由10个一级指标、36个二级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其中10个一级指标包括:1.司法权力、2.当事人诉讼权利,3.民事司法程序,4.刑事司法程序,5.行政司法程序,6.证据制度,7.司法腐败遏制,8.法律职业化,9.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10.司法文化。
(一)20个省市自治区总分排名分析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5》的问卷调查范围为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湖北省、海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每个省市自治区发放800份问卷,其中公众卷600份,专业卷200份(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各50份)。实际收回有效问卷16037份
从全国20省市自治区的调查结果来看,2015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平均得分为64.5分,有11省市自治区得分在平均分以上,包括:上海、浙江、宁夏、内蒙古、福建、云南、江苏、安徽、四川、吉林、山东;其余9省市得分在平均分以下。
如下几点值得注意:一是上海市总分排名第一,浙江省第二;黑龙江省排名倒数第一,反差明显;二是北京市和重庆市两个直辖市,以及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广东省排名未过平均分数线,令人深思;三是20省市自治区的得分均未达到“良好”的水平,说明司法文明建设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二)十个一级指标排名分析
2015年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平均得分为64.5分(满分为100分)。从10个一级指标的平均得分来看,“司法权力”得分最高(71.5分);若以60分为及格线,“行政司法程序”(59.6分)、“司法腐败遏制”(57.8分)、和“法律职业化”(57.7分倒数第一)均在及格线以下,反映了人民群众对这三个方面的满意度较低。以下三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第一,行政司法程序在10个一级指标中的得分(59.6分),明显低于民事司法程序(65.1分)和刑事司法程序(65分)。其中,“5.1行政起诉得到及时受理”这个二级指标仅得58.6分,成为影响行政司法程序发展的短板之一。
第二,司法腐败遏制在10个一级指标中得分为57.8分,排名倒数第二。此外,普通公众对司法腐败遏制的评价平均低于专业群体20个百分点。
第三,法律职业化亟待提高。在10个一级指标中,“法律职业化”的得分最低(57.7分),而在其3个二级指标中,“法律职业人士获得职业培训”的得分只有51.3分。“本指数2015”调查数据显示:在10个法律职业人士中,有将近3个在过去三年内没接受过任何业务培训。特别是在经济最为发达的北京、上海和广东,这一比例甚至接近或超过40%(北京38.1%,上海43.9%,广东40.7%)。在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四个职业群体中,律师培训最为缺乏,超过三分之一(36.9%)的律师表示过去三年从未接受过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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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文明指数2015指标体系
“本指数2015”评估,在认真总结2014年试点评估的基础上,对指标体系、问卷设计、调查方法等做了重大改进。在保留原来10个一级指标的基础上,对其内容和排序做了微调;将原来50个二级指标减至36个;将原来5套问卷减至2套;将原来97个问卷题目重新设计为74个,将原来194个变量减至95个;将原来在9省市的问卷调查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参见以下图示。
司法文明指数是由10个一级指标、36个二级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
指标1.司法权力
1.1 司法权力依法行使
1.2 司法权力独立行使
1.3 司法权力公正行使
1.4 权力主体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
指标2.当事人诉讼权利
2.1 当事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2.2 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
2.3 当事人享有证据权利
2.4 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指标3.民事司法程序
3.1 民事起诉得到及时受理
3.2 民事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3.3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自愿、合法
3.4 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指标4. 刑事司法程序
4.1 侦查措施及时合法
4.2 审查起诉公正有效
4.3 刑事审判公正及时有效
指标5. 行政司法程序
5.1 行政起诉得到及时受理
5.2 行政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5.3 行政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指标6. 证据制度
6.1 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贯彻
6.2 证据依法得到采纳与排除
6.3 证明过程得到合理规范
指标7. 司法腐败遏制
7.1 警察远离腐败
7.2 检察官远离腐败
7.3 法官远离腐败
指标8. 法律职业化
8.1 法律职业人员获得职业培训
8.2 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职业伦理规范
8.3 法律职业人员享有职业保障
指标9. 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
9.1 司法权力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
9.2 司法活动的过程依法公开
9.3 司法活动的过程受到信任与认同
9.4 司法活动的结果依法公开
9.5 司法活动的结果受到信任与认同
指标10. 司法文化
10.1 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2 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3 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
10.4 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
二、“本指数2015”评估方法
1.问卷调查方法
“本指数2015”数据调查样本,既包括普通民众,也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所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
(1)调查省份从9个增加到20个。与2014年在9个省、直辖市7200人参与问卷调查范围相比,“本指数2015”的数据来自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湖北省、海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2)公众卷与专业卷的比例明显提高。2014年数据采集800份问卷公众卷与专业卷的构成比例为6:4,即公众卷480份,专业卷320份(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各80份)。“本指数2015”数据调查的公众卷与专业卷的比例为7.5:2.5,公众卷的比例大幅度提高。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800份问卷,其中公众卷600份,专业卷200份(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各50份)。实际收回有效样本总量为16037份,其中专家样本总量为4051份,公众样本总量为11986份。
(3)专业卷数据采集方法。为确保专业样本数据的代表性,避免样本代表性的偏差,“本指数2015”调研专业卷的发放,兼顾了不同的代表性样本。首先,每个省份在两个以上地区或城市发放问卷;在直辖市选择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其次,在被调查城市随机选择调查单位时,兼顾省级、市级或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大小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再次,在同一机关(机构)尽可能兼顾不同部门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最后,在同一部门尽可能兼顾不同工作年限的专业人士。在问卷调查时,先由调查员讲解“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内容、意义和方法,再由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当场答题。
(4)公众卷数据采集方法。“本指数2015”数据采集,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0位调查员(来自3个人口最多城市)。每位调查员发放回收60份问卷,问卷发放对象是除法律职业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之外的社会公众。调查对象的选择要求:①男女各一半;②至少涵盖本问卷问题Z3中13个职业中的8个职业,且每个职业不超过10份;③年满18周岁,尽量保证18-30岁、31-40岁、41-50岁、50岁以上这四个年龄段和年龄段样本量的分布均衡;④尽量涵盖不同的文化程度,保证从初中到研究生每个学历段至少有5个样本。
2.数据统计分析方法
“本指数2015”的10个一级指标各占10%的比重,并将10%的比重均分给相应的二级指标;相应地,二级指标的比重又均分给对应的各个问卷题目。具体的指标算分遵循“题目赋分→二级指标得分→一级指标得分”的过程。首先,根据赋值原则对74个问题逐一赋分;其次,对问题所属的二级指标算分办法如下:若二级指标下仅有一道题目,则以该题的均分作为该指标得分;若二级指标下有多道题目,则以多道题目的均分作为该指标得分。最后,在求得各二级指标得分后,以其均分作为所属一级指标的得分。
3.客观指标及其计算
司法文明指数指标体系和调查问卷,搜集了一批客观数据,并试图以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9:1的比例,在指数评估中有机地加入这些客观数据。“本指数2015”的客观指标数据来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年度工作报告。